实体+程序 专家为疫情下外贸纠纷指点迷津

2020-04-22
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对社会经济、商事活动造成了严重冲击。对于国际商事贸易而言,无论是案件实体问题的考量认定,还是仲裁具体程序的推进,都受到了较大影响。4月18日,由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举办的线上交流讲座“仲裁大家谈”为外贸企业指点迷津。

善用合同权力

降低履约风险


“商业合同的目的是降低商业风险,获得交易履行的确定性。”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及伦敦国际仲裁院在列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学会院士徐琳赛指出,纠纷中援引英国法下不可抗力,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英国法不承认不可抗力条款,除非该条款有界定,否则它没有内在含义,比如,“应使用不可抗力条款”之类的措辞由于不确定性而将被视为无效。二是英国法不要求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但是必须要超出合理控制的范围。三是英国法对不可抗力条款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四是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未能履行义务的唯一原因。五是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要求减轻所发生事件造成的影响,援用方有举证责任并且必须证明在该境况下,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来避免该事件或其影响。六是合同通常明确要求对不可抗力事件给予适当的通知。


 
目前,中国疫情趋于平缓,全球疫情却不容乐观,中企的外贸订单也会受到各国临时出台政策的影响,徐琳赛建议,中企要审查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具体风险,并由此制定持续运作的可行性计划。此外,要使用合同权利保护自己,针对履约的现状和方向及时与对方进行沟通。若对方违约,要从合同入手,规范约定条款,在此期间要注意保留证据,尽量通过邮件而非电话方式进行沟通,并通过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或仲裁。

英国法下,如何援引判例是诸多律师的关注点。徐琳赛指出,援引判例是有规则的,有相应级别的限制,级别越高,约束力越强。此外,要看所援引的先例是判决还是法官的某种意见性陈述。若是前者,其约束力不言自明。若是后者,则只有说服力,无约束力。多数情况下,对于判例的有用性和约束力并没有具体的标准或者尺度。若对方援引的判例对其有利,而对当事方不利,则可以通过境况、当事双方意图的不同等多种因素去规避该判例。

数字化庭审

将成为商事仲裁新常态


“疫情前,仲裁程序主要依赖纸质文件和现场办公。疫情发生后,仲裁案件材料由当面提交转为邮寄或在仲裁机构网上仲裁平台在线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兼仲裁院副院长陈波指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于去年底推出网上立案平台和网上仲裁平台,并在疫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此外,还发布了网上立案指南,当事人可以远程在线提交案件材料,完成案件审核。因本次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收集和提交证据材料的当事人可根据《仲裁规则》申请延期举证,但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结合具体案件以及疫情防控阶段、地区综合判断是否予以延期,以防止以疫情为借口拖延仲裁程序。


 
“疫情防控期间,仲裁中财产保全也面临防疫要求和时效性的双重考验。”陈波介绍,当然,通过积极作为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比如,中国海仲上海分会受理的一起船舶买卖合同争议案,涉案金额上千万元,且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上海分会在复工后即向本案双方当事人寄送仲裁通知,同时将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交上海海事法院。此外,为减少案件参与人聚集,上海分会协助上海海事法院连线申请人代理人、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对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材料进行在线审查,当天作出准许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通过电子方式向当事人送达,并立即对涉案银行账户进行了查控,也受到了当事人肯定。

“今年1月至3月,中国海仲新受理案件总标的额同比增加124%,足以说明疫情虽然对仲裁程序造成一定的障碍,但中国海仲网上立案、远程办公的举措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疫情带来的不便。”陈波介绍,由于数字化庭审及沟通所带来的便捷、低成本、高效率等优势被越来越多的仲裁机构、仲裁员、律师、当事人所认可和接受,可以预见,网上立案、视频庭审、电话会议、线上材料提交和交换将成为商事仲裁的新常态。未来,因疫情导致履行的延误或终止、违约争议会急剧增加,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新业态、新领域的纠纷也会水涨船高,如因抗击疫情而涉及到的生物技术、制药和医疗保健、数字隐私等,这为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新机遇。
云展厅报名
0592-5167856

官方公众号

新浪微博二维码

留言咨询

LEAVE A MESSAGE

马上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