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情势变更原则 减少企业疫情损失

2020-07-01
疫情暴发后,政府采取多种防控措施,市场供需剧变,怎样才符合情势变更的条件?如何利用情势变更原则,减少企业因疫情造成的损失?

“很多人弄不清楚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甚至把所有事后对合同确定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变化都认定为情势变更,这很容易导致对这一原则的滥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尹田表示,这次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我们的经济受到很大影响,最高法院及时发出通知,要求审理这种案件的时候注意利益平衡。如果合同签订之后,因为疫情的影响,一方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价款不调整就不公平,法院可以对这种情形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需要平衡疫情导致出卖方(产品制造商)成本增加,也可能导致买受方(产品使用人或者销售中间商)无法使用产品或难以正常销售产品的损失。

尹田强调,情势变更原则上只能适用长期的、持续性的合同,短期的、一次性的合同适用此原则的可能性非常小。我们能够预见的、有一定预见能力的是近期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们不能预见的往往是远期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例如,在今年1月疫情暴发、武汉封城之后,基于对疫情发展的乐观估计或者悲观估计,有可能导致不同的企业就同类交易签订不同价格的合同。鉴于人们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疫情的发展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所以,疫情发展最终导致的短期、一次性交易的利益损失,只能属于商业风险,不得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此外,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目的是平衡利益,而非分担损失。“由于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一方吃了大亏,而另一方占了大便宜,而且获得的利益不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如果一方受损而另一方并没有因此而额外获益甚至另一方也受损,则应当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尹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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