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2019展会补贴政策

2018年江西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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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材料*为必需资料
所需材料 材料类型 描述 模板/样例
*展位确认书 原件 查看样例
*境内银行汇款回单 原件 查看样例
补贴方案
补贴方案:
(一)境外展览会(含团体)
1.境外展览会,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支持内容及标准
(1)对参展企业的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给予不超过70%,最高3万元的资金支持(仅支持一个9平方米展位);
(2)对项目组织单位的公共布展费用(只限团体项目)给予不超过70%,最高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一、申报说明
(一)项目单位必须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如实填报资金拨付申请信息,对填报内容负责。
(二)资金拨付申报信息填写过程中,可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暂存”操作。暂存后项目可以在申报期内继续填写或反复修改。各单位对填报的资金拨付信息要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提交”操作,提交后的资金拨付不可修改,请项目单位应慎重对待提交操作。
(三)项目名称应按照本《申报指南》中的支持内容规范填写。
(四)在填写项目金额或其他非文字内容时,请在英文输入法状态下填写,所填写数字保留整数,不能添加任何符号或汉字;表格中的合计金额均由系统自动计算生成,不需人工计算填写;项目小结应包括该项目实施的主要效果。
(五)对资金项目审核结果,将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或江西省商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如有疑问,可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
(六)项目文本制作必须规范,即统一用A4纸编制项目文本;按本《申报指南》中规定的“项目文本材料要求”顺序装订项目文本;除资金拨付申请表、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明确需要原件的材料外,其他一律提供复印件即可,但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供项目文件有关资料如为外文,必须同时提供中文译本或中文标注等。
(七)申报项目单位必要条件为:在江西省内注册,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017-2018年有进出口业绩(母公司或全资子公司有进出口业绩视同有业绩,须提供公司关系证明;进出口业绩以海关数据为准),或2017-2018年首次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且已在网上进行资质注册的企业。
(八)所有项目发生的费用需通过银行转账,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申报程序

(一)资质注册
项目单位登陆“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中“在线注册”进行注册(网址:http://www.smeimdf.org.cn/,下同),随后将“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海关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邮寄或当面送达)审核。

注意事项:
1.网上资质注册全年开放,密码自行设置,用户名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终身只需注册一次;以前年度已注册成功的项目单位无须再行注册,请自行保管好用户名和密码。
2.单位基本信息变更、遗忘用户名或密码,请及时提交“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资料修改申请表”(详见附件三,邮寄、传真或当面送达均可),并按以下方式处理:
(1)针对基本信息变更事项,省商务厅收到“申请表”后,将在网上开通“允许修改”权限,由单位自行修改,并在完成修改后联系我们,我们将重新进行注册资质审核;
(2)针对遗忘用户名事项,单位在确认已送达“申请书”后,联系我们,我们将告知用户名;
(3)针对遗忘密码事项,省商务厅收到“申请表”后,会将密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初始密码为“8888”),请单位随后自行修改密码。

上述工作联系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刘洋同志,具体为:
电话:0791-86246259  传真:0791-86498064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69号417房
江西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参与政策补贴
网上申报
项目单位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中“资金拨付申请”提交资金项目。项目申报参照本《申报指南》的第三点“具体要求”执行。

注意事项:
资金项目申报网上系统开通时间是本《通知》印发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届时网上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项目。

报送材料
项目单位按照本《申报指南》要求和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工作通知要求,制作纸质项目文本(省厅仅需一份材料),并按属地原则及时提交给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参会组团单位等特殊情况直接提交给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参会组团单位审核项目文本时,须查看项目文本所提供材料的原件,核实项目单位是否属于支持范围、项目是否真实、支持金额是否准确,随后签属明确拟支持意见(例“经审核,拟支持**万元”)并加盖单位公章。
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2018年11月30日、2019年1月31日将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文本和资金申请报告一并报送省商务厅(发展财务处)。

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对市、县提交的项目文本,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项目审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商务厅向省财政厅提出项目资金拨付意见。
待省财政厅按属地原则将资金拨付到财政局后,请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协助项目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注意事项
(1)境外展览会项目有虚开展位费发票(如将参展人员费、宣传费等列入展位费)、重复申报(如参加团体展览项目,团组单位和参展企业同时申报等情况)、虚假发票(涂改发票金额、假发票等)等行为的,在审核过程中一经发现视同骗取专项资金,取消该项目支持,并取消三年项目申请资格。其他支持项目或以前年度项目有上述类似情况的参照执行。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5家(含)以上;
(4)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5)项目支持展位必须是自用展位;
(6)表格中的项目所在国别(地区)可通过系统字典选择,不需手工填写;
(7)团体展览项目的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必须填报参加企业统计表,否则系统将不予通过(团体项目需要)。

申报材料
(1)资金拨付申请表(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打印,下同);
(2)展方的邀请函,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出国任务批件(工作人员);
(3)与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
(4)展位确认函;
(5)参展人员出境材料。包括护照(首页、签证页、出入境记录页)等;
(6)展会期间的工作照片(展位全貌,必须有展会标志、公司名称及摊位号);
(7)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团体项目需要);
(8)银行转账凭证,如是支出外汇的请提供银行付汇水单或在境外刷卡的费用清单;
(9)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发票)。 
0592-516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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