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岭2019展会补贴

申报2018年度温岭市开放型经济政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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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方案
一、申报范围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6〕51号)1-14条。
重点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信用保险、“走出去”境外投资、服务外包、公平贸易、平台建设、出口基地和品牌、出口规模、促企业管理九大方面。

二、申报对象和基本条件
1.在温岭市范围内注册、依法纳税、查账征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申报外经贸类资金补助的,需取得进出口经营权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的各类外经贸企业、行业组织和其他项目承办单位。

三、不予奖励(补助)内容
1.凡企业当年被查处有瞒报虚报、税收违规等行为受到国、地税稽查部门税务行政处罚的(以行政处罚字号年限为准),不予享受各类奖励和补助;
2.对申报企业提供的以现金支付或个人名义支付的项目将不予认定;
3.对企业申请开放型政策奖励(补助)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予奖励(补助);
4.同一项目已享受部、省级资金奖励或补助,已达到本办法标准的不再重复享受(当年即时兑付部分除外),未达到的可予以补足;
5.若全年审核确定的专项资金奖励(补助)金额大于年初部门预算,按比例分配奖励(补助);
6.企业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按有关规定纳入相关的财务科目,对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处理的予以追回。

四、申报要求
此次开放型经济政策奖励具体支持的内容、申报奖励应递交的材料
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温政发〔2016〕51号)文件(以下简称“商务政策”)第1-14条,2018年度温岭市开放型经济政策奖励包括以下9个项目:
1.开拓国际市场,商务政策第1条,展会目录见附件9;
2.出口信用保险,商务政策第5条;
3.“走出去”境外投资,商务政策第2、3、13、14条;
4.服务外包,商务政策第4条;
5.公平贸易,商务政策第6条;
6.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商务政策第8条;
7.出口基地和品牌,商务政策第11条;
8.出口规模,商务政策第7、12条(无需企业提供材料);
9.保税物流和属地报关,商务政策第9、10条(无需企业提供材料)。
参与政策补贴
申报程序
由企业按相关文件要求提出申请提供材料,装订成册后送市商务局,经商务局主管科室、财政局相关科室审核,报两局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获得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在温岭财政网上公示,并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联合下文,下达2018年温岭市开放型经济奖励资金。

申报要求
1.申报工作于2019年3月8日截止,纸质材料按项目送至温岭市商务局(市政府7楼东)外贸科和外经科,电子文档发送到相关邮箱。
2.相关企业严格按照申报要求开展申报工作,申报资料要求真实有效。

(一)所有开放型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1.温岭市开放型经济奖励(补助)申请表(附件2);
2.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声明(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5.国、地税税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所属年度税收入库证明(统计口径为发生期,并剔除规费、基金),请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打印;
6.2018年第四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7. 温岭市开放型政策财政受益对象(企业)信息统计表(附件6,不用纸质装订,以Excel文档命名为“附件6+企业简称”发至wmworknew@163.com);
8.企业2018年入库税收地方财政所得计算表(附件7)。
(二)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1.项目名称(格式为:“开拓国际市场:年月+合同中所列展会全称”,如“开拓国际市场:2018年1月意大利加答春季国际鞋展”);
2.与组展方签订的展位合同复印件(应有摊位数量、摊位面积、摊位号等信息);
3.组展方出具的收费通知或付款通知书(应列明展位费用和其他参展费用等信息);
4.组展方出具的有关展位面积和展位费的确认函;
5.参展人员的护照或者港澳通行证(含首页、签证页和出入境日期页)复印件,护照和港澳通行证无出入境日期签章的,需提供出入境日期记录,参展人员来往展会举办国的机票、登机牌、行程单(出具单位盖章)等视同出入境记录;
6.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
(1)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支付发票及银行支付的记帐凭证,
(4)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7.展会期间工作照片(能显示参展人员、摊位号、参展企业名称和参展商品)。
注: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需提供的资料需能够相互印证。如一家企业有多人参展,只需提供其中一人的完整材料,所提供的护照、签证、出入境记录、照片等材料必须是同一人的。
(三)出口信用保险
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复印件;
2.《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复印件;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包括
(1)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2)银行付款单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财务章),
(3)支付发票及银行支付的记帐凭证,
(4)如外汇付款应提供境外汇款申请书复印件;
4.2018年出口信用保险参保情况汇总表(附件8,电子文档命名为“附件8+企业简称”发wmworknew@163.com)。

联系方式:
(一)温岭市商务局
外贸科(市政府714室):王倩,电话:80689396;
外经科(市政府716室):潘伟微,电话:86105507。
(二)温岭市财政局
企业管理科:李颖颖,电话:86086585。
0592-516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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