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2019境外展会补贴方案

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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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方案
宁波市商务系统境内外展会按重要性原则分为境外自办类展会、境外重点类展会、境外一般类展会、境内重点类展会。

(一)境外自办类展会,是指为了拓展与我市产业结构紧密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市场,根据市商务年度工作要点确定,以市政府或市商务委作为主办单位,由我市组展单位组织参展,主动在境外举办的展会。 年度境外自办类展会控制在6个以内,同一境外自办类展会, 原则上连续支持不超过三届。
 
(二)境外重点类展会,是指为了巩固现有传统市场份额、
拓展新兴市场规模, 引导企业加大对“一 带 一路”国家的拓展力度,根据上年我市企业参展规模确定,有一定规模的境外重点专业展览会, 分为传统市场展会和新兴市场展会。 传统市场是指:美国、 英国、 日本、部分欧盟国家(法国、 德国、 意大利、荷兰、比利时、 卢森堡、 丹麦、 爱尔兰、 希腊、 西班牙、 葡萄牙、 奥地利、 芬兰、 瑞典) 以及香港地区。新兴市场是指除传统市场以外的正处于发展中的国家和地区。 年度境外重点类展会控制在100个以内,逐年递减。新兴市场和传统市场重点展会名额分配及规模条件要求如下:

    1.新兴市场展会和传统市场展会项目按6:4比例安排。
    2.单个新兴市场展会要求上年度我市企业参展面积在 180平方米以上(折合标准展位20 个)。
    3单个传统市场展会要求上年度我市企业参展面积在360平方米以上(折合标准展位40 个)。

(三) 境外一般类展会,是指企业参加的除上述两类展会以外的其他境外展会3 不区分传统市场与新兴市场。
 
(四)境内重点类展会,是指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展会任务、加强展会资源的置换合作,根据上级文件或合作方协议确定的境内重点专业展览会。 年度境内重点类展会控制在10个以内。

申请参展扶持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宁波市登记注册, 且具有法入资格。
(二) 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申报境外展会参展扶持的企业须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四)已参加年度参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内的展会, 且实际支付展位费。 展位费在相关费用单据中应单列,未单列的不予支持。

 

参与政策补贴
组织参加年度目录内展会的我市各组展单位须于展会结束 30 日内,在宁波市境内外参展管理系统
( http://czsb.nbcom.gov.cn/)中填报《宁波市商务系统参展情况小结表》
并打印纸质报表, 力口盖公章, 附展会主办单位出具的展位确认书、 付款凭证、 展位图、 本 单位开具的展位费收款凭证等所有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报送市商务委。 我市组展单位如未按要求填报年度组展信息的,未填报的展会原则上不列入下年度重点类展会目录。

对我市企业参加参展扶持资金支持范围的展会, 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支出, 按以下标准分类给予扶持:
 
( 一)参加境外自办类展会的, 展位费按不高于80%扶持, 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5万元。
 
(二)通过我市组展单位参加境外重点类展会的,新兴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7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2万元;传统市场展位费按不高于60%扶持, 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5万元。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境外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 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三)参加境外一般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1万元。
 
(四)参加境内重点类展会的,展位费按不高于50%扶持且单个标准展位最高扶持0.8万元。

以上四类展会单个标准展位按9平方米计算,非标准展位按标准展位面积折算,面积不足9平方米的按0.5个标准展位计算。每家企业同一展会参展最多按上述标准扶持2 个标准展位(或18平方米光地)的展位费,单个企业年度展位费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0592-5167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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